从2024年11月8日发布的晋控煤业安委办字(2024)290号文件获悉,关于虎龙沟煤业公司2020年“4 ·8”一般运输事故处理的通报如下:
2020年4月8日13时20分左右,虎龙沟煤业有限公司 5#煤层81511准备工作面51511回风顺槽距切眼15m处发生一 起一般运输事故,造成1人死亡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,层层 压实安全责任,防范同类事故发生,现将该起事故处理情况通 报如下:
2020年4月8日6时50分左右,虎龙沟煤业公司技措队在队 会议室召开班前会,队长吴某主持会议,布置了当班工作任务 ,强调了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。当班主要工作任务是清理81511准备 工作面巷道杂物,完善标准化工作。
8时左右,跟班副队长贺某龙带领戎某仁、邓某红等6人进 入51511回风顺槽,随后员工按照安排各自开展工作。
12时30分左右,贺某龙与戎某仁、邓某红共同在回风顺槽 距切眼200m处的调车硐室内吃午饭,在此期间巷道停电。
13时左右,贺某龙去距切眼600米处的配电点送电,并安 排戎某仁、邓某红继续清理遗留杂物。
13时30分左右,贺某龙送电返回后,发现邓某红倒在45kW回柱绞车滚筒左前侧位置,安全帽已脱落,回柱绞车仍在运行 ,钢丝绳已经收回,钩头在回柱绞车滚筒上打转,回柱绞车三 联按钮开关放置在绞车滚筒金属护网上。
作业人员擅自违章操作绞车,在收绳过程中钩头卡住轨道端头道夹板,未及时停车,钢丝绳持续受力钩头滑脱后回弹击中其头部致死,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。
1.虎龙沟煤业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。上一班作 业后未按《虎龙沟煤业辅助运输管理考核办法》规定及时收回 绞车钢丝绳,当班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小绞车,当班安监员、班长、跟班副队长未能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。
2.虎龙沟煤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不到位。矿井 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、落实不到位,操作规程不健全。技措队 未按要求开展岗位安全风险辨识。
3.虎龙沟煤业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严不实。职工的安 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,把关不严,考核不细,造成职工的安全 意识淡薄,风险辨识能力差,作业人员自保意识不强。
依据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虎龙沟煤业2020 年“4 ·8”一般运输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》(矿安晋〔2023〕166号)、《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煤业集团虎龙沟煤业2020年“4 ·8”一般运输事故等七起事故处理的通报》(晋控安监字〔2024〕417号),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决定如下:
1.戎某仁,时任虎龙沟煤业公司技措队当班班组长,现为 虎龙沟煤业公司机掘三队工人。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,全 面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。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事故前一 班未及时收回钢丝绳,当班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员工违章作业 行为,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。决定给予留用察看处分。
2.贺某龙,时任虎龙沟煤业公司技措队副队长,现任虎龙 沟煤业公司综采队副队长。当班跟班副队长,负责当班安全管 理和任务协调工作。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事故前一班未及时 收回钢丝绳,当班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当班员工违章作业行为 ,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。决定给予留用察看处分。
3.王某云,时任虎龙沟煤业公司安监部安监员,现为虎龙 沟煤业公司安监部检身工。事故当班安监员,负责当班安全监 督检查工作。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当班 员工违章作业行为,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。决定给予记大过 处分。
4.吴某,时任虎龙沟煤业公司技措队队长,现任虎龙沟煤 业公司放炮队副队长。负责技措队安全生产工作,是本队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。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对本队员工安全教育 培训不够,未开展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工作;对员工的违章作业 行为监督管理不力,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。决定给予党内严 重警告处分、记大过处分。
5.吴某权,时任虎龙沟煤业公司辅运部部长,现任虎龙沟 煤业公司营销部副部长。负责辅运部全面工作,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主持制定的《虎龙沟煤业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》未 对收回钢丝绳操作流程、轨道道夹板拆除进行规定;对员工的 违章作业行为监督管理不力,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。决定给 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、记大过处分。
6.樊某山,时任虎龙沟煤业公司安监部部长,现任虎龙沟 煤业公司调度室副主任。负责安监部全面工作,未认真履行工 作职责,对小绞车司机岗位操作规程无法指导实际在做的工作,《虎 龙沟煤业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》中收回钢丝绳、拆除轨道道 夹板未做相关规定,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、违章作业行 为等安全监督管理不力,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。决定给予党 内警告处分、记过处分。
7.史某江,时任虎龙沟煤业公司培训部部长,现已退休。 负责矿井日常安全培训工作。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对员工的 安全教育培训不够,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。决定给予党内警 告处分、记过处分。
8.贾某,时任虎龙沟煤业公司机电副总经理,现任马脊梁矿机电副矿长。负责矿井的机电、运输等方面的管理工作。未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对分管业务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、 操作规程不一致等问题监督不够,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。决定给予警告处分。
9.陆某,时任虎龙沟煤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,现任煤业集团生产服务中心党委委员、党委书记。负责矿井安全工作。未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对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、操作 规程不一致等问题安全监督不够;督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 ,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。决定给予警告处分。
10.李英,时任虎龙沟煤业公司董事长,现已“双开”。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。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违反了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(2014版)第十八条第(一)、(二 )、(三)项规定,对本矿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、操作规程 不一致、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够,对事故发生负 重要领导责任;事故发生后未上报,对事故瞒报负直接责任。 鉴于其已被“双开”,不再追究其责任。
11.侯某桂,虎龙沟煤业公司党委书记。负责虎龙沟煤业 党建工作,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按照“党政同责,一岗双责 ”的要求,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;事故发生后未上报, 对事故瞒报负主要责任。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、记过处分。
12.郝某伟,时任原同煤集团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处有轨科 科长,现在煤业集团党委组织部待岗(中层副职)。负责对所 属矿井轨道运输工作进行业务检查指导。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,对虎龙沟煤业轨道运输管理业务指导不严不细,对瞒报事故 失察,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。决定给予警告处分。
13.陈某东,时任同煤集团安全监督管理五人小组管理部直属 五组组长,现煤业集团安全技术指导办公室主办级。负责虎龙 沟煤业在内五座矿井的安全监督工作。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 对虎龙沟煤业安全监督管理不严不细,对瞒报事故失察,对事 故发生负重要责任。决定给予警告处分。
14.按照上述责任人处理决定,虎龙沟煤业公司依据干部 管理权限负责落实本单位管理的人员处理决定,处理结果(正 式文件)上报煤业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。
1.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。虎龙沟煤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,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牢固树立以人为本,安全发展 的理念,强化法治意识、规矩意识,坚持依法办矿、依法管矿 ,严格执行事故信息上报规定,及时准确上报事故,严禁瞒报 、谎报、漏报和迟报。
2.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。虎龙沟煤业要牢固树立“两 个至上”的理念,立足“两个根本”,健全矿井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及考核机制,在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绞车收绳、轨道拆 除的标准流程,强化现场风险管控,切实提高安全管理上的水准, 防范事故发生。
3.强化井下作业现场管理。虎龙沟煤业要逐步加大反“ 三违”力度,大力整治“三违”行为,加大安全投入,在维护 好、使用好现有视频监控设备的基础上,不断改造、增补,强 化高清智能视频设备安设,实现煤矿所有有人作业场所视频监 控全覆盖,构建“无监控不作业”、作业行为受监督的作业现 场可视化监控环境;大力开展“用视频、反三违、防风险”, 推动从业人员“上标准岗、干标准活”,坚决减少零敲碎打事 故。
4.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。虎龙沟煤业要强化全员安全教 育培训工作,以《黑色三分钟生死一瞬间》专题培训视频教 材为主要载体,认真组织并且开展“起底式”集中安全意识和安全 素养全员教育培训,组织全体职工分批次集中观看、反复观看 ,开展集中学习、反复讨论,让每一名职工真正“看明白、想 明白、干明白”,从思想根基上“不想违”,持续提升从业人 员素质,增强安全意识,切实提高作业现场岗位风险辨识能力
5.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。煤业集团要强化各类专 项整治的组织领导,切实履行对所属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。逐步加强对所属煤矿的业务技术指导,加大安全投入,淘 汰落后小绞车工艺,推动辅助运输改造为无轨胶轮车、单轨吊 、卡轨车等先进装备的使用,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,严防各 类事故的发生。
6.虎龙沟煤业公司要按照上述防范措施要求,制定事故防 范措施整改方案,并逐条进行落实整改及效果验证。
双开貌似没毛病,然后换个求兰花啥也不懂的,再然后就是各种学习各种要求各种各样的形式各种甩锅[捂脸]